8 检验规则
8.1 检验分类
泡沫剂的检验按类型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8.1.1 出厂检验
产品须出厂检验合格方可出厂。
8.1.2 型式检验
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:
a)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
b) 正式生产后,如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c) 正常生产时,每年至少进行一次;
d) 产品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时;
e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。
8.2 检验项目
泡沫剂的检验项目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表3 泡沫剂检验项目
8.3 组批和抽样
8.3.1 组批
生产厂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,将产品分批编号,每一批号为10t,不足10t的也应按一个批量计,同一编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。
8.3.2 抽样
试样分点样和混合样。点样是一次生产的产品所得试样,混合样是三个或者更多的点样等量均匀混合而取得的试样。
8.3.3 试样及留样
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合,分为两等份,一份按6.1、6.2和6.3中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。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,以备有疑问时,提交国家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。
8.4 判定规则
8.4.1 出厂检验判定
型式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,且出厂检验结果符合表1的要求,可判定为该批产品检验合格。
8.4.2 型式检验判定
产品经检验,匀质性检验结果符合6.1的要求、泡沫性能检验结果符合6.2要求、泡沫混凝土性能检验结果符合6.3要求,则判定该批号泡沫剂合格。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时,则判定该批号泡沫剂不合格。其余项目可作为参考指标。
8.5 复验
复验以封存样进行。如使用单位要求现场取样,应事先在供货合同中规定,并在生产和使用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于现场取混合样,复验按照型式检验项目检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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